法規名稱: 新北市申請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 1072319347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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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
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其資料使用
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測量資料: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一元;總筆數
    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新臺幣
    二十元;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二、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
    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
    數不計。
三、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總筆數
    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數不
    計。
申請人經由應用程式介面 (API)取得電子資料者,其資料使用費之收費
標準如附件,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收費:
一、電子資料提供機關之上級地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申請提供電子資料。
二、本府所屬機關經專案簽准。
三、公益法人、教育文化設施申請提供電子資料經專案審核通過。
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申請重劃範圍之電子資料者,減半收取資料
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