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七人,由市長就本府三位副市長、秘書長、三位副秘 書長、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新聞局局長、秘書處處長、主計處處 長與其他經核派之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三人兼任,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