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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採字第1000003352號函停止適用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警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0月16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採三字第0920003718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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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5月21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採三字第 0930003301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4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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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採三字第0930006958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作業辦法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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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採三字第 096000183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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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採字第 0970005089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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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採字第1000003352號函停止適用 ;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工程重大缺失通知表
附件二-公共工程缺失改善展期單
附件三-工程查核缺失改善文件製作注意事項
附件四-臺北縣 (工程主辦單位)工程重大缺失處置結果回覆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