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月9日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北稅行字第1123091065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稅捐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小額採購定義:係指新臺幣(下同)15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
    下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七、除前述統籌採購項目以外之採購流程如下:
    (一)未達1萬元之作業流程(附表1):
          1.應依採購需求參考市場行情並提出請購單,經需求單位主管
            決行後自行辦理採購及核銷事宜;如屬採購共同供應契約項
            目者,應移請行政室辦理下訂及核銷事宜。
          2.廠商於期限內完成履約標的並經需求單位確認無待解決事項
            後,採購人員依廠商繳交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及相關資料
            黏貼於憑證用紙據以辦理驗收,各科室辦理小額採購之驗收
            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且以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為限
            ,驗收完竣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通知財產管理單位辦理物品
            增加之登記,黏貼憑證用紙送會計單位審核後,移出納單位
            辦理付款事宜。
    (二)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作業流程(附表2):
          1.需求單位確認採購預算來源。
          2.確認採購方式:需求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
            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條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逕洽廠商採購方式辦理;如屬採購共同供應契約項目
            者,應移請行政室辦理下訂及核銷事宜。
          3.通知廠商提出報價單或估價單:需求單位以電話、傳真或電
            子郵件方式通知廠商於規定期限,提送報價單或估價單。
          4.審查廠商提出報價單或估價單:需求單位審查廠商提出之報
            價單或估價單內容是否符合需求。
          5.是否需訂立簡易契約:屬現貨供應、履約內容單純、履約時
            間短暫者,得無需訂定契約;若需以書面約定作業事項,需
            求單位得依個案實際需求訂定簡易契約書(詳範本)。
          6.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符合機關需求者,需求單
            位敘明理由,檢陳廠商報價單或估價單、契約書等附件,簽
            會相關單位,陳核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用印。
          7.通知廠商: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需求或採購單
            位將審查結果通知廠商。
          8.廠商履約:需求單位依核定之報價單、估價單或契約書內容
            ,請廠商切實履約。
          9.驗收:廠商於期限內完成履約標的並經需求單位確認無待解
            決事項後,採購單位依廠商繳交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及相
            關資料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據以辦理驗收;另各科室辦理小
            額採購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且以依機關人事法規進
            用之人員為限。
         10.機關物品財產登記:財物採購驗收完竣,依新北市市有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通知財產管理單位辦理財產增加之登記。
         11.憑證審核及付款:俟送會計單位審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後,黏貼憑證用紙移會計單位辦理付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