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額採購定義:係指新臺幣(下同)15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
下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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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前述統籌採購項目以外之採購流程如下:
(一)未達1萬元之作業流程(附表1):
1.應依採購需求參考市場行情並提出請購單,經需求單位主管
決行後自行辦理採購及核銷事宜;如屬採購共同供應契約項
目者,應移請行政室辦理下訂及核銷事宜。
2.廠商於期限內完成履約標的並經需求單位確認無待解決事項
後,採購人員依廠商繳交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及相關資料
黏貼於憑證用紙據以辦理驗收,各科室辦理小額採購之驗收
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且以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為限
,驗收完竣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通知財產管理單位辦理物品
增加之登記,黏貼憑證用紙送會計單位審核後,移出納單位
辦理付款事宜。
(二)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作業流程(附表2):
1.需求單位確認採購預算來源。
2.確認採購方式:需求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
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條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逕洽廠商採購方式辦理;如屬採購共同供應契約項目
者,應移請行政室辦理下訂及核銷事宜。
3.通知廠商提出報價單或估價單:需求單位以電話、傳真或電
子郵件方式通知廠商於規定期限,提送報價單或估價單。
4.審查廠商提出報價單或估價單:需求單位審查廠商提出之報
價單或估價單內容是否符合需求。
5.是否需訂立簡易契約:屬現貨供應、履約內容單純、履約時
間短暫者,得無需訂定契約;若需以書面約定作業事項,需
求單位得依個案實際需求訂定簡易契約書(詳範本)。
6.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符合機關需求者,需求單
位敘明理由,檢陳廠商報價單或估價單、契約書等附件,簽
會相關單位,陳核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用印。
7.通知廠商: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需求或採購單
位將審查結果通知廠商。
8.廠商履約:需求單位依核定之報價單、估價單或契約書內容
,請廠商切實履約。
9.驗收:廠商於期限內完成履約標的並經需求單位確認無待解
決事項後,採購單位依廠商繳交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及相
關資料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據以辦理驗收;另各科室辦理小
額採購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且以依機關人事法規進
用之人員為限。
10.機關物品財產登記:財物採購驗收完竣,依新北市市有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通知財產管理單位辦理財產增加之登記。
11.憑證審核及付款:俟送會計單位審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後,黏貼憑證用紙移會計單位辦理付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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