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個案計畫之評核作業,由研考會依本府計畫管理資訊網填報情形
辦理。
計畫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依第八點、第十四
點或第十五點規定,完成填報。
研考會應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評核績效報告,並報府核定
後,函送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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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個案計畫之評核指標項目、分配權數及評分標準依新北市政府所
屬各機關研考暨資訊業務綜合考評實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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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府管制計畫之評核等次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
評核分數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
丙等,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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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工程類計畫評核結果之獎懲人數及額度如下:
(一)優等:主辦人員一人記功二次、其單位主管一人記功一次。
(二)甲等:主辦人員一人記功一次、其單位主管一人嘉獎二次。
(三)乙等:不予獎懲。
(四)丙等:評核分數六十五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主辦人員及其
單位一級主管各書面告誡一次;六十分以上未達六十五分者
,前揭人員各申誡一次。
(五)丁等:評核分數五十分以上未達六十分者,主辦人員及其單
位一級主管各申誡二次;未達五十分者,前揭人員各記過一
次。
非工程類計畫評核結果之獎懲人數及額度如下:
(一)優等:主辦人員一人記功一次、其單位主管一人嘉獎二次。
(二)甲等:主辦人員一人嘉獎二次、其單位主管一人嘉獎一次。
(三)乙等:不予獎懲。
(四)丙等:主辦人員及其單位一級主管各申誡一次。
(五)丁等:主辦人員及其單位一級主管各申誡二次。
工程類計畫總經費未達一億元或年度內計畫管制期程未達六個月
者,其獎懲額度減半,並依從優原則(例如核定記功一次,敘嘉
獎二次;核定記過一次,處申誡一次)辦理。但獎懲額度為嘉獎
一次或申誡一次,以致無從減半者,該計畫不予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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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評核結果優等及甲等案件(以下簡稱敘獎案),每項計畫之主辦
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如計畫由多人共同主辦者,由各該人員共同
分配核定之敘獎額度。但共同主辦人員所負責子計畫(或工作項
目)之預算總經費逾五千萬元或具特殊重大功績者,由計畫主管
機關分別依核定或適當額度敘獎。
前項具特殊重大功績之敘獎案,應符合公平性原則。
各機關主辦本府管制計畫之人員,其執行計畫之期間未達三個月
者,得不予獎懲。
單位主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額度較高之一項計畫辦理敘獎
,如該主管人員已依他案敘獎者,得依核定額度改敘技正、股長
或其他實質督導計畫推動之人員(以額度較高之一項計畫敘獎)
。但評核結果丙等及丁等案件(以下簡稱議處案)仍由單位一級
主管負責。
計畫主辦人員及其單位主管有多項計畫予以敘獎或懲處時,應分
別辦理,其年度內(含管制過程)累計最高獎懲額度以記二大功
或記過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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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計畫涉及多機關共同辦理者,由計畫主管機關依年度作業計畫之工
作項目分工比例分攤核定額度,或依前點第二款規定追究相關人員
責任。但符合第二十七點第一項但書規定者,得分別依核定或適當
額度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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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評核績效報告函送各機關後,研考會應彙整議處案之申復意見,
並以召開專案會議檢討或專案簽陳方式,報府核定議處案之審定
結果。
機關排除執行障礙之積極作為,得納入免予議處之參考。
管制計畫之主辦人員或其單位一級主管於年度內已受申誡以上處
分者,得視計畫推動情形,衡酌比例原則,減免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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