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選項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研管字第1070143314號函修正發 布第23點至第27點、第30點、第3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研考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00年 2月24日新北市政府北府研秘字第1000134992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2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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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新北市政府北府研管字第 1013098840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37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新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年 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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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新北市政府北府研管字第 1023335751號函修正發布 第 9點、第10點、第14點、第16點、第18點、第22點、第23點、第27點 、第31點、第3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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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研管字第1031472308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點、第23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新北市政府年度施政計 畫選項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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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研管字第1041566294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3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年度施 政計畫選項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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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研管字第1070143314號函修正發 布第23點至第27點、第30點、第3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三、個案計畫之評核作業,由研考會依本府計畫管理資訊網填報情形
        辦理。
        計畫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依第八點、第十四
        點或第十五點規定,完成填報。
        研考會應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評核績效報告,並報府核定
        後,函送各機關

二十四、個案計畫之評核指標項目、分配權數及評分標準依新北市政府所
        屬各機關研考暨資訊業務綜合考評實施計畫辦理。

二十五、本府管制計畫之評核等次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
        評核分數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
        丙等,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十六、工程類計畫評核結果之獎懲人數及額度如下:
      (一)優等:主辦人員一人記功二次、其單位主管一人記功一次。
      (二)甲等:主辦人員一人記功一次、其單位主管一人嘉獎二次。
      (三)乙等:不予獎懲。
      (四)丙等:評核分數六十五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主辦人員及其
            單位一級主管各書面告誡一次;六十分以上未達六十五分者
            ,前揭人員各申誡一次。
      (五)丁等:評核分數五十分以上未達六十分者,主辦人員及其單
            位一級主管各申誡二次;未達五十分者,前揭人員各記過一
            次。
        非工程類計畫評核結果之獎懲人數及額度如下:
      (一)優等:主辦人員一人記功一次、其單位主管一人嘉獎二次。
      (二)甲等:主辦人員一人嘉獎二次、其單位主管一人嘉獎一次。
      (三)乙等:不予獎懲。
      (四)丙等:主辦人員及其單位一級主管各申誡一次。
      (五)丁等:主辦人員及其單位一級主管各申誡二次。
        工程類計畫總經費未達一億元或年度內計畫管制期程未達六個月
        者,其獎懲額度減半,並依從優原則(例如核定記功一次,敘嘉
        獎二次;核定記過一次,處申誡一次)辦理。但獎懲額度為嘉獎
        一次或申誡一次,以致無從減半者,該計畫不予獎懲。

二十七、評核結果優等及甲等案件(以下簡稱敘獎案),每項計畫之主辦
        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如計畫由多人共同主辦者,由各該人員共同
        分配核定之敘獎額度。但共同主辦人員所負責子計畫(或工作項
        目)之預算總經費逾五千萬元或具特殊重大功績者,由計畫主管
        機關分別依核定或適當額度敘獎。
        前項具特殊重大功績之敘獎案,應符合公平性原則。
        各機關主辦本府管制計畫之人員,其執行計畫之期間未達三個月
        者,得不予獎懲。
        單位主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額度較高之一項計畫辦理敘獎
        ,如該主管人員已依他案敘獎者,得依核定額度改敘技正、股長
        或其他實質督導計畫推動之人員(以額度較高之一項計畫敘獎)
        。但評核結果丙等及丁等案件(以下簡稱議處案)仍由單位一級
        主管負責。
        計畫主辦人員及其單位主管有多項計畫予以敘獎或懲處時,應分
        別辦理,其年度內(含管制過程)累計最高獎懲額度以記二大功
        或記過二次為限。

三十、計畫涉及多機關共同辦理者,由計畫主管機關依年度作業計畫之工
      作項目分工比例分攤核定額度,或依前點第二款規定追究相關人員
      責任。但符合第二十七點第一項但書規定者,得分別依核定或適當
      額度敘獎。

三十一、評核績效報告函送各機關後,研考會應彙整議處案之申復意見,
        並以召開專案會議檢討或專案簽陳方式,報府核定議處案之審定
        結果。
        機關排除執行障礙之積極作為,得納入免予議處之參考。
        管制計畫之主辦人員或其單位一級主管於年度內已受申誡以上處
        分者,得視計畫推動情形,衡酌比例原則,減免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