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獎勵之研究範圍如下:
(一)行政管理類:指行政革新、行政管理、組織效能、計畫評估、施
政管制、為民服務及人力運用及相關事項。
(二)重點施政類:指與本府施政主軸、策略與重點相關事項。
(三)其他本市市政發展有關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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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前點範圍之研究,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府提出研究報告,其申請
、審查、獎勵及相關事項,由本府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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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研究之評審程序、獎勵標準、參賽組別依下列之規定:
(一)評審程序:於當年度公告收件時間截止前(以郵戳為憑),將研
究報告一式六份(含電子檔)送交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簡稱研
考會),提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審查,並依當年
度計畫期程公布審查結果。
(二)獎勵標準如下:
1.特優獎(九十分以上者)。
2.優等獎(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3.佳作者(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三)參賽組別:教師及社會人士組、學生組等二組。
前項獎勵標準依附件一之規定;各獎項人數及獎金視該年度預算通過
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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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審委員會評審方式如下:
(一)研考會就申請人資格、表格填寫及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形式審查。
(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者,本會主任委員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副
主任委員由研考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並依當年度研究報告之類
別,各聘任府外專家學者三人擔任評審委員,聘任總人數依當年
度參賽研究報告數及類別數而訂。
(三)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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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研究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未達獎勵標準者,獎勵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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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獲獎人應簽署如附件二之同意書,授權本府得不拘形式使用其內容及
研究成果,作為公益及公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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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獲獎勵之研究報告由本府各相關權責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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