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獎勵研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新北市政府北府研展字第1012975659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至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研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獎勵之研究範圍如下:
  (一)行政管理類:指行政革新、行政管理、組織效能、計畫評估、施
        政管制、為民服務及人力運用及相關事項。
  (二)重點施政類:指與本府施政主軸、策略與重點相關事項。
  (三)其他本市市政發展有關類別。

三、符合前點範圍之研究,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府提出研究報告,其申請
    、審查、獎勵及相關事項,由本府另公告之。

四、獎勵研究之評審程序、獎勵標準、參賽組別依下列之規定:
  (一)評審程序:於當年度公告收件時間截止前(以郵戳為憑),將研
        究報告一式六份(含電子檔)送交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簡稱研
        考會),提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審查,並依當年
        度計畫期程公布審查結果。
  (二)獎勵標準如下:
        1.特優獎(九十分以上者)。
        2.優等獎(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3.佳作者(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三)參賽組別:教師及社會人士組、學生組等二組。
    前項獎勵標準依附件一之規定;各獎項人數及獎金視該年度預算通過
    情形定之。

五、評審委員會評審方式如下:
  (一)研考會就申請人資格、表格填寫及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形式審查。
  (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者,本會主任委員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副
        主任委員由研考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並依當年度研究報告之類
        別,各聘任府外專家學者三人擔任評審委員,聘任總人數依當年
        度參賽研究報告數及類別數而訂。
  (三)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六、獎勵研究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未達獎勵標準者,獎勵從缺。

七、獲獎人應簽署如附件二之同意書,授權本府得不拘形式使用其內容及
    研究成果,作為公益及公務使用。

八、獲獎勵之研究報告由本府各相關權責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