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新北市政府北府研展字第1031281879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研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所屬各機關(含各區公所)
    、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管理制度,促
    進資訊流通及數位典藏,特訂定本要點。

四、各機關擬定及簽辦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及行程,應於年度開始
    二個月內,將當年度通過法定預算及過去年度應執行而未執行之出國
    或赴大陸地區計畫提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列管;後續計畫如有新增、刪除或修改,應於異動確認二星期內通知
    。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之主辦機關如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學校者
    ,相關資料由主管一級機關彙整提出;如為區公所者,請逕送研考會
    。

五、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提交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
    (以下簡稱出國報告):
  (一)應於返國次日起二個月內(含例假日,截止日以機關發文日為準
        )提交報告一式二份及電子檔一式一份至研考會。
  (二)出國報告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依
        據出國報告格式(附件一)辦理。
  (三)出國報告應由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共同署名,經出國或赴
        大陸地區計畫主辦機關審核、加蓋機關印信(如機關無印信時,
        以機關首長章代之)後,以主辦機關名義提出;其涉及二個機關
        以上人員時,以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主要經費或事務之執行者
        為主辦機關,並由主辦機關統一彙整繳交,無法決定時,由研考
        會按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任務主要業務歸屬認定之。
  (四)主辦機關如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學校,出國報告由主管一級機
        關審核彙整提出;主辦機關如為區公所者,請逕送研考會。
  (五)以公假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未使用本府及各機關經費者,僅須於返
        國後一個月內提交報告提要表;出國類別為其他,性質屬比賽、
        表演、教學、洽展等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