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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建字第1000632817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月24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北府工建字第09100405261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 6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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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4月1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建字第0930172284號函修正發布第 2 點;並自93年4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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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建字第 0930314178號函修正發布 第 4點;並自93年5月12日起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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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12月10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建字第 09308022531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增訂第2點之1;並自93年12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 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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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建字第1000632817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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