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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建字第1000632817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月24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北府工建字第09100405261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 6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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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4月1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建字第0930172284號函修正發布第 2 點;並自93年4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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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建字第 0930314178號函修正發布 第 4點;並自93年5月12日起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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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12月10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建字第 09308022531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增訂第2點之1;並自93年12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 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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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建字第1000632817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