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認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並完成下列事項:
(一)人行道之清潔。
(二)人行道鋪面有鬆動、破損者,認養人應先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
並即通知各區公所派員處理;其係認養人行為所致者,應由認養
人處理。
(三)人行道上,發現有影響市容觀瞻之設施或破壞之行為者,應即通
知該區公所協調相關權責機關處理。
(四)經核准由認養人施作之街道家具及附屬設施等,應保持清潔、堪
用;其有損壞者,應即修繕。
(五)行道樹或認養人經核准設置之花木植栽等,認養人應負責施肥、
灑水及清潔工作;如發現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
紅火蟻、其他病蟲害等)或人為毀損時,除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外
,應即通知該區公所處理。
(六)認養契約指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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