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人行道認養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養字第 1033113752號令修正發布 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認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並完成下列事項:
  (一)人行道之清潔。
  (二)人行道鋪面有鬆動、破損者,認養人應先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
        並即通知各區公所派員處理;其係認養人行為所致者,應由認養
        人處理。
  (三)人行道上,發現有影響市容觀瞻之設施或破壞之行為者,應即通
        知該區公所協調相關權責機關處理。
  (四)經核准由認養人施作之街道家具及附屬設施等,應保持清潔、堪
        用;其有損壞者,應即修繕。
  (五)行道樹或認養人經核准設置之花木植栽等,認養人應負責施肥、
        灑水及清潔工作;如發現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
        紅火蟻、其他病蟲害等)或人為毀損時,除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外
        ,應即通知該區公所處理。
  (六)認養契約指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