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設計階段,應責成規劃設計單位符合工程挖填土 石方之平衡原則,以避免餘土無法撮合交換影響工程進行。 因工程需要無法符合前項原則,致餘土有過剩或不足,並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向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 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上網申報工程區位、數量、土質、預計時程等相 關規劃資料: (一)出土工程餘土外運數量達三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二)需土工程餘土收容數量達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未達前項所列餘土數量,得參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