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施字第1080860882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四、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設計階段,應責成規劃設計單位符合工程挖填土
    石方之平衡原則,以避免餘土無法撮合交換影響工程進行。
    因工程需要無法符合前項原則,致餘土有過剩或不足,並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向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
    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上網申報工程區位、數量、土質、預計時程等相
    關規劃資料:
  (一)出土工程餘土外運數量達三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二)需土工程餘土收容數量達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未達前項所列餘土數量,得參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