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門票及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 1050970572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2條至第4條,並自105年7日1日施行 (原名稱:新北市立淡水 古蹟博物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法制類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之展覽參觀服務,其門票
收費如附表一。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經本館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
表二。
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或由本館協辦之活動,經
本館核定,得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以外之學校、公益團體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經本館核定,得收取半
數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