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廢止路邊收費停車位或變更其用途,經新北市政府核准後,其每一
停車位收費標準如下:
一、廢止路邊停車位:採按月計算,並自每月一日起算。於計時收費路
段,以該路段現行費率乘八小時再乘二十日計算;於計次收費路段
,以該路段現行每次停車費率乘二十日計算。
二、變更路邊停車位用途:採按日計算。於計時收費路段,以該路段現
行費率乘八小時計算;於計次收費路段,以該路段現行費率一次計
算。
前項收費標準之計算,於計時或計次收費路段之現行費率調整時,隨同
調整之。
申請廢止路邊收費停車位或變更其用途,符合新北市政府辦理路邊停車
場設置廢止及變更用途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或第十二點第二項但書各
款規定者,免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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