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績效考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9月2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101670525號函修正發 布第1點、第3點至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績效,以提
    升法制作業品質,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府為辦理績效考核,設法制作業績效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成員由本局相關人員組成。

四、績效考核項目分為法規訂定、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訴願案件處理、採
    購申訴審議案件處理、消費者保護業務、法規諮詢業務、參與本府法
    制教育研習情形及法制業務報表填報情形等八大項目,各項目考核指
    標及權重如附表一。

五、績效考核方式如下:
    (一)年度考核:各機關應於本小組指定時間內,依考核項目之考核
          指標,將指定資料(如附表二)分類整理為電子檔,供本小組
          成員審查。
    (二)不定期考核:本小組成員就特定考核項目得不定期至受考核機
          關考核。

六、考核成績依第四點附表一規定分項計分後,並就各單項所得分數合計
    為總分。
    受考核機關於年度考核時,如未辦理其中一單項業務時,該單項之配
    分,依其他各單項之配分比例,分配於其他各單項。各單項中,任一
    考核指標該年度未有該項業務時,該考核指標之配分,依其他各考核
    指標之配分比例,分配於其他考核指標。

七、考核成績分為下列等第:
    (一)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二)優良:總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良好: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
    (四)普通: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五)有待加強:總成績未滿七十分。
    每年度之考核成績由本局簽會本府人事處,經市長核可後,轉請各機
    關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特優: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小功一次。
    (二)優良: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二次。
    (三)良好: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一次。
    考核成績為有待加強者,應提報改進方案,經市長核可後副知本局,
    並切實依方案改進。
    考核成績為特優者,於下一年度免受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