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獎
勵,應擇優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六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函請內
政部專案請行政院獎勵。
2.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二十件至一百五十九件者,由
本府函請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3.市長獎:全年轉介調解四十件至一百一十九件者。
4.區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二十件至三十九件者。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函
請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2.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至一百一十九件者,由
本府函請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3.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二十件至八十九件者。
4.區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十件至十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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