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一級機關承辦案件適用法規發生疑義者,得以函、書函或機關首長
核決之便簽,向本局諮詢法律意見。
各機關諮詢法律意見前,除機關無編制法制人員者外,應先行會辦該
機關法制人員表示意見,再分別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規適用疑義案件,應說明個案事實、爭點、具體疑義事項及擬
採之處理方式。
(二)無法規可資適用疑義案件,應說明個案事實、類似案件處理方式
與結果及擬採之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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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召開涉及法規適用之有關會議,應於開會前三日,檢附會議資
料以書面通知本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派員出席前項會議:
(一)召開會議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會議事項不涉法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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