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規疑義案件會辦及諮詢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諮字第1022012785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6點;增訂第 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局收受各一級機關諮詢法律意見之案件,為釐清事實與爭點,如認
    有必要,得邀集相關機關說明,並補充相關資料。
三、各一級機關承辦案件適用法規發生疑義者,得以函、書函或機關首長
    核決之便簽,向本局諮詢法律意見。
    各機關諮詢法律意見前,除機關無編制法制人員者外,應先行會辦該
    機關法制人員表示意見,再分別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規適用疑義案件,應說明個案事實、爭點、具體疑義事項及擬
        採之處理方式。
  (二)無法規可資適用疑義案件,應說明個案事實、類似案件處理方式
        與結果及擬採之處理方法。

六、各機關召開涉及法規適用之有關會議,應於開會前三日,檢附會議資
    料以書面通知本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派員出席前項會議:
  (一)召開會議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會議事項不涉法規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