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購字第 1082142830號函修正 發布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五、本府於年度結束三個月內,對各區公所實施法律扶助業務考核,其
      評分標準如附表。但一百零八年度法律扶助業務考核,適用修正前
      評分方式。
      前項績效考核成績,併入年度調解業務績優團體之積分評定標準,
      其比重占總成績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