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府於年度結束三個月內,對各區公所實施法律扶助業務考核,其 評分標準如附表。但一百零八年度法律扶助業務考核,適用修正前 評分方式。 前項績效考核成績,併入年度調解業務績優團體之積分評定標準, 其比重占總成績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