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簽請機關首長同
意後,拒絕賠償:
(一)無管轄權。
(二)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已消滅。
(三)同一事件經本府及各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賠償後,以同一事由
重行請求賠償。
(四)損害賠償之請求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
補正。
(五)就請求事項未能提出具體事證,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
補正。
(六)其他顯非國家賠償事件之情形。
前項情形,各機關除將拒絕賠償理由書送達請求權人外,應另檢附該
請求權人之國家賠償請求書及相關附件資料副知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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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除前點第一項所定情形外,經召開國家賠
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審議後,認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且請求金額達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擬具拒絕賠償理由建議書及檢附相關資料
,函送法制局提本會審議。
各機關應依本會審議結果,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應負賠償責任者:應於收受本會決議後七日內依第八點第
一項規定辦理。
(二)機關無賠償責任者:應於收受本會同意拒絕賠償之決議後,十
日內製作拒絕賠償理由書送達請求權人並副知法制局。
請求人之請求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請求之事項顯無理由者,經
召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審議後,認不成立賠償責任之請求事
件,各機關應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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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經召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審議後
,認應予賠償者,應即依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之規
定核算賠償金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之案件:由各機關檢送賠償處理意
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紀錄、協議書、國家賠償金請
撥書(以下簡稱請撥書)、領款收據及相關附件資料,函報法
制局陳請本府一層長官核定後,由法制局辦理支付。
(二)各機關不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之案件:各機關應於國家賠償事
件處理小組會議紀錄作成後十日內擬具賠償處理意見,並檢附
相關附件資料,函送法制局提本會審議。
前項各機關得逕行決定賠償之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有案情
特殊或時間急迫情形,各機關得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法制局,簽請本會
同意後,酌增逕行決定賠償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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