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法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31034243號函修正發布 第9點,並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或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依權限或職權
    訂定之行政規則,應冠以各該機關之名稱。
    前項行政規則應簽請機關首長核示,其屬第一款行政規則,以函分行
    之;其屬第二款行政規則,應登載本府公報,以令發布之。但區公所
    訂定之行政規則,並應依下列規定函報各該業務管轄之本府所屬一級
    機關(以下簡稱業管機關)備查或同意:
  (一)第一款行政規則:以函分行後,函報業管機關備查。
  (二)第二款行政規則:除烏來區公所以令發布後,函報業管機關備查
        外,其他區公所以令發布前,函報業管機關轉陳本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