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購字第 1031667818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各區經本會公開遴選出擬聘調解委員之加倍人數,應由區長報請本府
    同意後函送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
    查後聘任之。但烏來區調解委員得由區長遴選加倍人數,並將名冊逕
    行函請管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報本府備查後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