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其指定副秘
書長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
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人
士聘(派)兼之。
前項學者、專家應就具有環境保護、法律、景觀等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
驗中遴聘,且不得少於本會總人數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
(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
月,得不補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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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三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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