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1023041187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4條、第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環境保護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環境保護局。

  民眾發現於新北市境內有違反本法之行為,依本辦法申請發給檢舉人獎
  金者,應依下列規定提出檢舉資料:
  一、自發現違規日起十四日內,向執行機關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檢舉系統網站提出檢舉。
  二、檢舉時應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包含違規人、事、時、地、物等相
      關證據資料之照片、影片。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不予受理;其得補正者,得限期命其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依前條規定受理檢舉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
  罰鍰者,本府依所列附表,發給檢舉人獎金。
  前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
  改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不得再
  依本辦法申領獎金。
  第一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