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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 3月16日新北市政府北府秘事字第1000243965號函停止適 用,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秘書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 4月15日臺北縣政府94北府秘庶字第0940158225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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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 2月13日臺北縣政府95北府秘庶字第0950079292號函修正發 布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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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 5月24日臺北縣政府95北府秘庶字第0950402801號令修正發 布第 2點,增訂第 3點、第12點,原第 3點至第10點修正並遞改為第 4 點至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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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 6月22日臺北縣政府北府秘事字第0980496000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2點(原名稱: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 點)(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 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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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100年 3月16日新北市政府北府秘事字第1000243965號函停止適 用,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