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期間,其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或因經營而
生之其他稅捐及費用,均由受託人負擔,並應載明於委託經營契約內。
受託人增添、更換設備,事前應經本局同意,相關費用由受託人負擔,不
得向本局要求補償或費用。
公有路外停車場相關設施與設備之維修及保養費用,除委託經營契約另有
規定外,均由受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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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受託人得依區域、流量或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報請本局核備,並
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其停車費以計時或計次收取為原則,並
得採月票方式收費。
前項停車費率,不得超過新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所定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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