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 1091945706號令修正 公布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車輛有下列情事之一,且駕駛人或所有人不在場、不依令將車輛移置適當
場所者,得予移置及保管,並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非經破壞鎖具無法移
置者,得破壞該鎖具:
一、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
二、行駛中發生故障,未及時移置,致妨害交通。
三、行車肇事致車輛損壞無法駛離,未及時處理,致妨害交通。
四、其他依法令或公告得予移置及保管。
前項妨害交通車輛,除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令處理
外,其餘車輛之移置及保管,由本府警察局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