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局副局 長兼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簡任技正、一級單位主管 兼任、本局局長指派之代表擔任;另得聘任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 擔任委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