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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各機關團體舉辦學術藝文活動申請臨時使用道路審查管理 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公告繼續適用二年屆滿;並自 101年12月25日起當 然失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交通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臺北縣政府北府交規字第0970369494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各機關團體舉辦活動使用臺 北縣道路管理要點)(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 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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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公告繼續適用二年屆滿;並自 101年12月25日起當 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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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法規異動
廢止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