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名稱加註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捷土字第1052378551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及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捷運車站之命名,字數不得超過六個字,且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具有地方之辨識性。
  (二)具地標顯著性。
  (三)具歷史意義。
    以交叉路口命名者,以捷運路線行經道路名在前,橫交道路名在後為
    原則。
    捷運車站命名之標的,須位於以該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且距離最
    近者。
    不得與捷運系統現有或既有之其他車站名稱類似或重覆。
    同一捷運車站有二條以上捷運路線交會者,沿用原有之車站名稱。

四、捷運局於行政院核定之規劃路線或新增設車站後,應函請捷運車站所
    在地之區公所,依前點規定,廣徵民意,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校、
    當地里長等開會討論捷運車站之建議名稱,並將會議結論函復捷運局
    。
    捷運局於收受前項之函復後,應依第二點第四項至第七項之規定辦理
    。
    前點第五項之捷運車站名稱,由捷運局逕行函知該車站所在地之區公
    所。

十、捷運車站名稱之加註,應於月台軌道側牆及月台邊緣附屬設施之車站
    名稱後加註。但特殊配置車站之加註位置,營運前由捷運局召開會議
    確認之;營運後由營運機構辦理之。
    出入口之車站名、月台柱面或電扶梯或樓梯側包版之車站名,皆不予
    加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