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捷運車站之命名,字數不得超過六個字,且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具有地方之辨識性。
(二)具地標顯著性。
(三)具歷史意義。
以交叉路口命名者,以捷運路線行經道路名在前,橫交道路名在後為
原則。
捷運車站命名之標的,須位於以該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且距離最
近者。
不得與捷運系統現有或既有之其他車站名稱類似或重覆。
同一捷運車站有二條以上捷運路線交會者,沿用原有之車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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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捷運局於行政院核定之規劃路線或新增設車站後,應函請捷運車站所
在地之區公所,依前點規定,廣徵民意,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校、
當地里長等開會討論捷運車站之建議名稱,並將會議結論函復捷運局
。
捷運局於收受前項之函復後,應依第二點第四項至第七項之規定辦理
。
前點第五項之捷運車站名稱,由捷運局逕行函知該車站所在地之區公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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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捷運車站名稱之加註,應於月台軌道側牆及月台邊緣附屬設施之車站
名稱後加註。但特殊配置車站之加註位置,營運前由捷運局召開會議
確認之;營運後由營運機構辦理之。
出入口之車站名、月台柱面或電扶梯或樓梯側包版之車站名,皆不予
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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