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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淡水古蹟博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5月 5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文發字第0990005444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臺北縣立淡水古蹟博物館場地 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 1月19日臺北縣政府95北府文資字第0950000064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8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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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 4月12日臺北縣政府95北府文資字第095000283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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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 5月 5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文發字第0990005444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臺北縣立淡水古蹟博物館場地 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