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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行政大樓藝術走廊展覽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文展字第0960010361號令發布自即 日起廢止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 5月18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文藝字第0930003473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8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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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文展字第0960010361號令發布自即 日起廢止
附件下載
臺北縣政府行政大樓藝術走廊展覽申請表
臺北縣政府行政大樓藝術走廊展覽申請計畫書
臺北縣政府行政大樓藝術走廊展覽申請送審作品清單
臺北縣政府行政大樓藝術走廊展覽申請聯展名冊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