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重大震災暨突發事故初期緊急動員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五消企字第0950023587號令修正發布 第 9點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玖、獎懲規定
  一、執行本案出力及有功人員由消防局依下列獎勵標準簽報敘獎。
    (一)各單位排定之重大災害初期緊急動員輪值人員,且有參與當年
          度動員測試表現良好者,每半年予以嘉獎壹次。
    (二)本府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成立或動員測試作業期間,於規
          定時限內完成進駐者:
          1.於三十分鐘內完成進駐人員於當年度每完成三次進駐者,記
            嘉獎乙次。
          2.於十五分鐘內完成進駐人員於當年度每完成一次進駐者,記
            嘉獎乙次。
    (三)參與初期動員或緊急應變小組應變作業,處置得宜,有助降低
          人員傷亡、財物損失者,得視狀況予以敘獎。
  二、執勤人員未依本規定執勤者,得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