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獎懲規定
一、執行本案出力及有功人員由消防局依下列獎勵標準簽報敘獎。
(一)各單位排定之重大災害初期緊急動員輪值人員,且有參與當年
度動員測試表現良好者,每半年予以嘉獎壹次。
(二)本府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成立或動員測試作業期間,於規
定時限內完成進駐者:
1.於三十分鐘內完成進駐人員於當年度每完成三次進駐者,記
嘉獎乙次。
2.於十五分鐘內完成進駐人員於當年度每完成一次進駐者,記
嘉獎乙次。
(三)參與初期動員或緊急應變小組應變作業,處置得宜,有助降低
人員傷亡、財物損失者,得視狀況予以敘獎。
二、執勤人員未依本規定執勤者,得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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