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獎勵金核發細目及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五、各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案件執行結束後三個月內,主動查核並詳述具體 事實,確實填寫工作獎勵金審核暨核發金額彙整總表及核發工作獎勵 金申請暨審核清冊表(如附件 1、附件 2),會同本局人事室及會計 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簽請局長核定發給,不得浮濫,對以團體名義 申請者,必須轉發至各實際出力人員,並視各員出力程度做合理公平 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