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租金依「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比照國有非
公用不動產租金計算標準計收,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按優惠規定
計收。但同一出租範圍,僅能就優惠之租金率擇一辦理:
(一)本市仁愛區明德、親民、至善、東和大樓之市有基地,地下作
排水溝使用,依所定租金率百分之五十及樓層分攤比率計收租
金。
(二)依所定租金率百分之六十計收:
1.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
目的使用者。上述慈善機構、公益團體係指已依法設立或登
記有案之寺廟、教會(堂)或社會服務公益慈善教化團體,
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著有績效,且經本府目的事業
主管單位遴選或推薦獎勵績優者。惟日後如經該目的事業主
管單位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應註銷租金優惠,並按全額租
金補繳歷年租金差額。
2.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3.身心障礙者設有戶籍並供自用住宅使用者。
4.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園及停車場使用者。
5.承租人設有戶籍並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其承租面積在 100平
方公尺以內之部分。部份營業、部分住家用者,以其承租面
積之二分之一給予優惠。
(三)承租人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者,免收租金。
前項租金如有調整,應通知承租人按調整後標準繳納之。租金調整
通知手續如下:
(一)登報公告(由本府於各大報刊登二天)或通知。
(二)通知及公告內容應敘明:
1.調整租金之法令依據。
2.新調整租金之開始日期。
3.通知部分並加敘「新調整租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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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作業程序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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