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基隆市政府基府財產壹字第1030223746號函修正發 布第15點、第3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五、租金依「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比照國有非
      公用不動產租金計算標準計收,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按優惠規定
      計收。但同一出租範圍,僅能就優惠之租金率擇一辦理:
    (一)本市仁愛區明德、親民、至善、東和大樓之市有基地,地下作
          排水溝使用,依所定租金率百分之五十及樓層分攤比率計收租
          金。
    (二)依所定租金率百分之六十計收:
          1.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
            目的使用者。上述慈善機構、公益團體係指已依法設立或登
            記有案之寺廟、教會(堂)或社會服務公益慈善教化團體,
            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著有績效,且經本府目的事業
            主管單位遴選或推薦獎勵績優者。惟日後如經該目的事業主
            管單位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應註銷租金優惠,並按全額租
            金補繳歷年租金差額。
          2.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3.身心障礙者設有戶籍並供自用住宅使用者。
          4.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園及停車場使用者。
          5.承租人設有戶籍並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其承租面積在 100平
            方公尺以內之部分。部份營業、部分住家用者,以其承租面
            積之二分之一給予優惠。
    (三)承租人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者,免收租金。
      前項租金如有調整,應通知承租人按調整後標準繳納之。租金調整
      通知手續如下:
    (一)登報公告(由本府於各大報刊登二天)或通知。
    (二)通知及公告內容應敘明:
          1.調整租金之法令依據。
          2.新調整租金之開始日期。
          3.通知部分並加敘「新調整租金金額」。

三十三、本作業程序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