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違規攤販聯合稽查小組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基隆市政府基府產場貳字第 1000168143B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4條、第5條、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合法攤販權益,並維護市容景觀、
  交通順暢及環境衛生,並提升市民生活品質,特依據「基隆市攤販輔導
  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設置違規攤販
  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辦法。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產業發展處副處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產業發展處市場管理科科長
  兼任,成員由下列單位〈機關〉依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配合辦理: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
  二、本府社會處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
  四、本市警察局
  五、本市環境保護局
  六、本市衛生局
  七、本市消防局
  八、各轄區公所

  本小組由產業發展處〈市場管理科〉依行政區域排定稽查時間表,並指
  定市場管理員帶班,指揮本小組成員,依本自治條例所定各單位權責,
  執行小組任務。

  本小組執行經費來源由產業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