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合法攤販權益,並維護市容景觀、
交通順暢及環境衛生,並提升市民生活品質,特依據「基隆市攤販輔導
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設置違規攤販
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辦法。
|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產業發展處副處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產業發展處市場管理科科長
兼任,成員由下列單位〈機關〉依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配合辦理: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
二、本府社會處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
四、本市警察局
五、本市環境保護局
六、本市衛生局
七、本市消防局
八、各轄區公所
|
本小組由產業發展處〈市場管理科〉依行政區域排定稽查時間表,並指
定市場管理員帶班,指揮本小組成員,依本自治條例所定各單位權責,
執行小組任務。
|
本小組執行經費來源由產業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