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基隆市政府基府教特貳字第 1040256126號函修正 發布第1點、第2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基隆市政府為使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性教育與有效之輔導,充分發展
    身心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係指基隆
    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之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幼兒園。

五、學校及幼兒園應依鑑輔會鑑定安置決議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並視身心
    障礙學生需要申請巡迴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
    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學習輔具、無障礙設備設施、交通服務相關
    協助,並妥善運用與管理,提升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