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為使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性教育與有效之輔導,充分發展 身心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係指基隆 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之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幼兒園。
五、學校及幼兒園應依鑑輔會鑑定安置決議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並視身心 障礙學生需要申請巡迴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 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學習輔具、無障礙設備設施、交通服務相關 協助,並妥善運用與管理,提升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