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購置具共同需求性質之財物採購項目集中採購注意事 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基隆市政府基府教國貳字第 1040256487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5點、第7點(原名稱: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購置具共同需求 性質之財務採購項目集中採購注意事項)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集中採購每年以四次為原則,分別於一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七月
    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辦理(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但因情況特殊,經簽請市長同意後,不在此限。

七、採購項目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金額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
    由「該次申請經費最高額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學校)」統一辦理採
    購事宜。
    主辦學校採購完成後,供應廠商應依各採購學校訂購之品項,將產品
    分送各校,除另有規定外,應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有效保護產品
    在運輸至各採購學校前之完整性。
    驗收方式依本府驗收作業辦法辦理,由主辦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
    關規定統一辦理驗收事宜,其他採購學校負責辦理校內初驗程序。
    驗收合格後,由主辦學校統一辦理請款及核銷作業,其他採購學校應
    協助主辦學校辦理相關事宜。
    採購之品項,由各採購學校自行登錄財產(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