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集中採購每年以四次為原則,分別於一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七月
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辦理(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但因情況特殊,經簽請市長同意後,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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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採購項目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金額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
由「該次申請經費最高額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學校)」統一辦理採
購事宜。
主辦學校採購完成後,供應廠商應依各採購學校訂購之品項,將產品
分送各校,除另有規定外,應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有效保護產品
在運輸至各採購學校前之完整性。
驗收方式依本府驗收作業辦法辦理,由主辦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
關規定統一辦理驗收事宜,其他採購學校負責辦理校內初驗程序。
驗收合格後,由主辦學校統一辦理請款及核銷作業,其他採購學校應
協助主辦學校辦理相關事宜。
採購之品項,由各採購學校自行登錄財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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