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交通旅遊處。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應以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 定之方式為原則,並由得標人與本府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及繳納權利金後, 取得委託經營權。
受託人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且可採月票 方式收費。 前項費率不得超過基隆市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所定標準,並應報 請本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