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府每個月採購稽核案件,由本小組祕書單位(政風室)蒐集案件資
料,簽請召集人圈選並指派委員執行稽核工作。「一般稽核」原則上
採「書面稽核」,稽核重點在於查核其採購流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並得適時至工程現場會勘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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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委員執行「工程案件」之稽核報告,統一採用「基隆市政府採購
稽核小組「工程採購」稽核監督報告表」:「財物及勞務案件」之稽
核報告,統一採用「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財物及勞務採購」稽
核監督報告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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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稽核委員執行「一般稽核」與「專案稽核」作業,由秘書單位擇訂日
期、地點,聯繫稽核委員與受檢單位相關事宜,進行稽核監督作業;
工程案件,如須至現場會勘查核,秘書單位配合指派工作人員協助執
行稽核監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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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稽核委員執行「一般稽核」或「專案稽核」作業後,應制作稽核監督
報告表。並應於稽核後七日內逕送秘書單位彙辦後續事宜。秘書單位
應將稽核所列缺失,函請受檢單位限期改進。「專案稽核」案件缺失
改善情形,應簽會稽核委員,如需複檢,由稽核委員決定後,由秘書
單位安排複檢事宜,其餘案件,則由秘書單位簽報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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