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作業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第 9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第 4點、第 5點、第 7點、第 8點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計畫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府每個月採購稽核案件,由本小組祕書單位(政風室)蒐集案件資
    料,簽請召集人圈選並指派委員執行稽核工作。「一般稽核」原則上
    採「書面稽核」,稽核重點在於查核其採購流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並得適時至工程現場會勘查核。

五、稽核委員執行「工程案件」之稽核報告,統一採用「基隆市政府採購
    稽核小組「工程採購」稽核監督報告表」:「財物及勞務案件」之稽
    核報告,統一採用「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財物及勞務採購」稽
    核監督報告表」行之。

七、稽核委員執行「一般稽核」與「專案稽核」作業,由秘書單位擇訂日
    期、地點,聯繫稽核委員與受檢單位相關事宜,進行稽核監督作業;
    工程案件,如須至現場會勘查核,秘書單位配合指派工作人員協助執
    行稽核監督作業。

八、稽核委員執行「一般稽核」或「專案稽核」作業後,應制作稽核監督
    報告表。並應於稽核後七日內逕送秘書單位彙辦後續事宜。秘書單位
    應將稽核所列缺失,函請受檢單位限期改進。「專案稽核」案件缺失
    改善情形,應簽會稽核委員,如需複檢,由稽核委員決定後,由秘書
    單位安排複檢事宜,其餘案件,則由秘書單位簽報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