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落實里民大會、里長業務會報暨鄰長會議建(決)議案及查報案件執行之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9月24日基隆市政府第1042次市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計畫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考核:
    計畫室會同民政局每年一月及七月至各區公所就前揭建(決)議案及
    查報案抽查其辦理情形。

四、各案件經抽查、考核結果,成績達九十五分(含)以上者,課長及承
    辦人記功壹次,達九十分(含)以上者嘉獎貳次(民政局長、區長、
    民政局課長、承辦人、區研考人員擇優各低一級敘獎),達八十五分
    (含)以上者嘉獎壹次,(區公所承辦人辦理兩項以上業務符合獎勵
    資格者擇優敘獎,課長亦然。)未達六十分者,課長及承辦人申誡壹
    次,督導人員列入年終考核。考核項目及內容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