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 計畫室會同民政局每年一月及七月至各區公所就前揭建(決)議案及 查報案抽查其辦理情形。
四、各案件經抽查、考核結果,成績達九十五分(含)以上者,課長及承 辦人記功壹次,達九十分(含)以上者嘉獎貳次(民政局長、區長、 民政局課長、承辦人、區研考人員擇優各低一級敘獎),達八十五分 (含)以上者嘉獎壹次,(區公所承辦人辦理兩項以上業務符合獎勵 資格者擇優敘獎,課長亦然。)未達六十分者,課長及承辦人申誡壹 次,督導人員列入年終考核。考核項目及內容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