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施流程及管制方式:
(一)區公所將「市長訪視基層」、「里民大會」、「里長業務會報」
、「鄰長會議」等建議案分送業務主管單位辦理,並參照附件一
格式編製建議案彙整表。
(二)各案件承辦單位將執行情形函復區公所。區公所於每季末將最新
執行情形彙整表函送本府民政處及研考處。
(三)區公所在會後一週內將建議案函送業務主管單位,業務主管單位
應於一個月內函復辦理結果;超過函復期限,區公所即予催辦,
再過十日未函復,區公所再予催辦。經第二次催辦後仍未函復,
由區公所彙報研考處,簽處失職人員。
(四)就未結案件,區公所應持續追蹤,並視各案狀況定期稽催。
(五)民政處除督導、協助區公所執行上揭工作外,就未結案件應協調
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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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
研考處除不定期抽考各區公所辦理情形外,每年定期會同民政處至各
區公所就前揭建議案查核其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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