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管制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績效考核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基隆市政府基府研計壹字第 1010188234號函修正 發布第11點、第13點、第14點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計畫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為控管補助經費績效,各單位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其實際執行
      數、結餘款及執行率計算方式如下:
    (一)應執行數:中央計畫型補助款之核定金額。
    (二)實際執行數:計畫或工程驗收實際動支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結算
          金額(含空污費及工管費)。
    (三)結餘數:應執行數-實際執行數之金額。
    (四)預算執行率: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x100%。

十三、各單位執行中央補助款預算,除不可抗力因素,並經採認非執行單
      位所能掌握事項外,相關懲處標準如下:
    (一)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但結餘款
          達十萬元以上者,由該單位主管口頭告誡,不予懲處。
    (二)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申誡一次
          。
    (三)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申誡二次
          。
    (四)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記過一次。
      前項各款懲處標準,衡酌執行數之差異,訂定懲處最高上限如下:
    (一)中央補助款核定數一百萬元(含本數)以上、一千萬元以下者
          ,最重申誡一次。
    (二)中央補助款核定數一千萬元(含本數)以上、五千萬元以下者
          ,最重申誡二次。
    (三)中央補助款核定數五千萬元(含本數)以上者,最重記過一次
          。
      本點懲處對象為單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業務主
      管及主辦人員。

十四、各單位執行補助款預算過程中,因可歸責於各單位事由,遭中央補
      助機關收回或註銷者,主辦單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
      )、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記過一次。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經確
      實檢討,採行必要且積極作為,並有具體事實證明文件者,得由主
      辦單位敘明理由,簽請市長核裁免予懲處。
      前項不可抗力因素係指下列情形:
    (一)因市議會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該計畫型補
          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二)因中央政策或法令變更、停止或廢止、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
          抗爭影響,致該計畫型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三)規劃設計期間或施工期間工地範圍內發現古蹟,須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致該計畫型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
          辦者。
    (四)因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導致工程停頓,經執行機關積極
          協調並從旁予以承包商協助,仍致該計畫型補助款無法據以執
          行或停辦者。
    (五)受天災、地變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該計
          畫型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六)其他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握事項並經簽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