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還地政規費應由原繳款人或原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逕
向該地政事務所辦理: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如附件)。
(二)地政規費收據正本,如未能檢附時,應附具切結書並敘明理由代
之。
(三)原繳款人或原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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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退費申請書件後,承辦人員即審核退費金額,經核定後分別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現場申請:持當年度地政規費收據且退費淨額未達(不含)新臺
幣二萬元,由承辦人員依照前開規定辦理之,同時蓋妥領款章後
,由收費人員將規費當場退還申請人。並將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
影本、原收據第一、四聯及領款收據乙份交予出納人員,退費案
歸檔存查;退費淨額達(含)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或持非當年度地
政規費收據不論金額多寡,一律由市庫退還。
(二)通信申請:一律由市庫退還。如以金融轉帳方式辦理退費,另需
檢附申請人或代理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退費金額需扣除
金融轉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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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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