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作業稽核方式如下: (一)各使用機關(單位)應每季辦理「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 使用之稽核作業,並填寫紀錄表(附表三)送本府地政處備查。 (二)本府地政處複核作業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複核作業並作成紀錄( 附表四),於每年三月底前將複核紀錄送內政部備查,如有異常 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