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機關與單位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基隆市政府行政處基府地籍貳字第 1030252876號 函修正發布第7點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作業稽核方式如下:
  (一)各使用機關(單位)應每季辦理「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
        使用之稽核作業,並填寫紀錄表(附表三)送本府地政處備查。
  (二)本府地政處複核作業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複核作業並作成紀錄(
        附表四),於每年三月底前將複核紀錄送內政部備查,如有異常
        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