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辦人員於查估時應進行現地勘查;如屬委外辦理者,於辦理查估作
業時應會同查估機構辦理現地勘查,督查其作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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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分配成果清冊,各級人員應逐筆計算及查核,如因辦理面積廣大
,業務科主管就每一街廓亦應抽查一筆以上土地予以查核;如屬委外
辦理者,仍應要求受託機構列明其分配計算之內容及法令依據,以供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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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項補償費、應領取及繳納差額地價清冊經核定後,應檢送代辦發
放、收繳之行庫及主計單位各乙份,以供核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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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補償費或差額地價受領人死亡由繼承人領取時,應參照土地登記規
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附具相關文件,經二人以上審查無誤後
,檢附繼承人應領金額清單函知發放行庫、主計單位及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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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補償費或差額地價發放、收繳後,辦理核銷時,應檢具核定之清冊
、領(繳)款聯單、預付費用核銷表及銀行對帳單,並由主管審核
是否確已領取或繳清。
前項應領取或繳納之金額於補償或土地分配成果公告後經變更者,
應加強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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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補償費及差額地價逾期未領取或繳納者,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存入保
管專戶、提存或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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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注意事項奉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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