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辦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各項補償費或差額地價收繳發放作業注 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基隆市政府基府地劃貳字第1040202797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2點、第6點、第12點、第14點、第15點、第16點、第18點 ( 原名稱: 基隆市政府辦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各項補償費或差額地價收 繳發放作業注意事項)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承辦人員於查估時應進行現地勘查;如屬委外辦理者,於辦理查估作
    業時應會同查估機構辦理現地勘查,督查其作業情形。

六、土地分配成果清冊,各級人員應逐筆計算及查核,如因辦理面積廣大
    ,業務科主管就每一街廓亦應抽查一筆以上土地予以查核;如屬委外
    辦理者,仍應要求受託機構列明其分配計算之內容及法令依據,以供
    查核。

十二、各項補償費、應領取及繳納差額地價清冊經核定後,應檢送代辦發
      放、收繳之行庫及主計單位各乙份,以供核對使用。

十四、補償費或差額地價受領人死亡由繼承人領取時,應參照土地登記規
      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附具相關文件,經二人以上審查無誤後
      ,檢附繼承人應領金額清單函知發放行庫、主計單位及繼承人。

十五、補償費或差額地價發放、收繳後,辦理核銷時,應檢具核定之清冊
      、領(繳)款聯單、預付費用核銷表及銀行對帳單,並由主管審核
      是否確已領取或繳清。
      前項應領取或繳納之金額於補償或土地分配成果公告後經變更者,
      應加強審核之。

十六、補償費及差額地價逾期未領取或繳納者,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存入保
      管專戶、提存或移送強制執行。

十八、本注意事項奉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