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基隆市政府基府人力壹字第 1020191746號函修正 修正發布第32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十二、臨時人員之獎懲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1.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2.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3.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其他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具體事
              蹟者。
            4.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5.拒受餽贈,有具體事蹟者。
            6.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1.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
            2.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3.拒受餽贈,足為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4.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
              良者。
            5.研採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1.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2.言行失檢,有損機關聲譽,情節輕微者。
            3.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4.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5.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6.曠工繼續達四小時。
            7.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者。
            8.違反有關辦理事務維持中立之規定事項或其他違反有關法
              令禁止事項,情節輕微者。
            9.虛構或捏造事實,隨意申告,經查屬實,情節輕微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1.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者。
            2.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者。
            3.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嚴重者。
            4.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嚴重者。
            5.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6.曠工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
            7.違反有關辦理事務維持中立之規定事項或其他違反有關法
              令禁止事項,情節嚴重者。
            8.虛構或捏造事實,隨意申告,經查屬實,情節嚴重者。
        前項所列嘉獎、記功、申誡及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