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臨時人員之獎懲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1.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2.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3.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其他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具體事
蹟者。
4.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5.拒受餽贈,有具體事蹟者。
6.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1.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
2.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3.拒受餽贈,足為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4.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
良者。
5.研採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1.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2.言行失檢,有損機關聲譽,情節輕微者。
3.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4.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5.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6.曠工繼續達四小時。
7.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者。
8.違反有關辦理事務維持中立之規定事項或其他違反有關法
令禁止事項,情節輕微者。
9.虛構或捏造事實,隨意申告,經查屬實,情節輕微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1.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者。
2.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者。
3.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嚴重者。
4.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嚴重者。
5.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6.曠工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
7.違反有關辦理事務維持中立之規定事項或其他違反有關法
令禁止事項,情節嚴重者。
8.虛構或捏造事實,隨意申告,經查屬實,情節嚴重者。
前項所列嘉獎、記功、申誡及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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