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為避免行動電話購置及使用經費額度過於浮濫,訂定行動電話機具(
包括搭配門號、話機及其附加之充電器、電池等配備,以下同)購置
單價標準及使用費(包括月租費、通話費及其他電信公司規定之電信
使用費)上限如下,超過部分由持用人自行負擔:(一)市長、副市
長、秘書長之行動電話機具購置及使用費依實際支出核銷。
(二)本府單位一級主管之行動電話機具購置單價上限為新臺幣(以下
同)九千元;每月使用費不得超過一千元;本府參議、秘書比照
一級主管辦理。
(三)其他人員之行動電話機具購置單價上限為五千元;每月使用費不
得超過五百元。
(四)行動電話撥打國際電話,須為公務使用且於電話帳單註明公務通
話情形;非公務使用者由持有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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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規定,於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適用之,機關首長及學校校長適
用本府單位主管之規定。但本市警察局、消防局因業務特殊需要,得
另訂規定函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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