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基隆市政府第1419次市務會議修正發布通過第 2點 、第4點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秘書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為本府各單位所有及租賃提供公務使用之車輛。
    其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專用車:指專供首長、副首長、秘書長公務使用之車輛及專供本
        府各單位執行專案計畫或接待外賓、上級長官使用之客車。
  (二)工程車:指灑水車、高空作業車、路燈養護車、貨車及其他工程
        車輛。
  (三)業務車:指前二款以外供公務使用之車輛。

四、工程車之調派、管理、保養及經費編列,由工程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