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為本府各單位所有及租賃提供公務使用之車輛。 其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專用車:指專供首長、副首長、秘書長公務使用之車輛及專供本 府各單位執行專案計畫或接待外賓、上級長官使用之客車。 (二)工程車:指灑水車、高空作業車、路燈養護車、貨車及其他工程 車輛。 (三)業務車:指前二款以外供公務使用之車輛。
四、工程車之調派、管理、保養及經費編列,由工程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