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設置編輯委員十八人,秘書長並任召集人,行政處處長為副召集
人並兼任總編輯,秘書長室、研考處、民政處、社會處、交通旅遊處
、都市發展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工務處、地政處及本市警察局
、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文化局、稅務局等單位以專長考量選任
各單位編輯委員(具撰稿、美編專長)。
|
四、本會下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處新聞科科長擔任,執行小組由新聞
科同仁擔任(處理相關事宜)。
|
七、本編輯委員會就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處局配合業務相關事項(如要
求單位內撰稿、彙整單位稿件、潤飾修改稿件等),應由各處局委員
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