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基隆市政府府授稅消貳字第1000133891B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8條、第1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稅捐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市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四類,各類車輛使
  用牌照稅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
  定課徵之。領用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其標
  準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課徵之。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依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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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第三條、第八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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