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軍人遺族撫慰金領受權之順序及其喪失、停止與消滅時效準用軍
人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暨同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之規定。替代役役男遺族領受權之順序及其喪
失、停止與消滅時效,準用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至
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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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死亡時依下列標準一次發給其遺族死亡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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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戰、因公死亡:新台幣十萬元。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新台幣五萬元。但因有不名譽之死亡者,不予發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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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撫慰金發給對象,除前條規定外,應於每年春節
、端午節及中秋節,各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二千元;發給期間:作戰死亡
者給與二十年;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
滿三年者,給與三年。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撫慰金發給對象,應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
節,各發給慰問金,一、二等公殘新台幣六千元,其他殘等為新台幣三
千元。撫慰金領受權之喪失、停止與消滅時效準用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
安置辦法第五條規定。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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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發給死亡撫慰金,於接獲國防部及內政部死亡通報時,由本府會同
有關機關派員發給:三節慰問金,由本府撥交各區公所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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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法條例第五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次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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