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義務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團體意外保險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基隆市政府基府行法壹字第1010142538B號令修正公 布第3條、第4條、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役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所稱團體意外保險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限)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因而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最高保額
  為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身故保險金全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按殘廢程度
  的保險金額給付。

  本自治條例所訂保險給付受益人如下:
  一、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無法定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人為
      本府。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由被保險人、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
  內備齊相關資料向本府民政處提出申請,經民政處將資料送保險公司申
  請各項保險金給付。前項保險金給付,由保險公司審核後撥款由本府會
  同有關機關派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