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稱團體意外保險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限)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因而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最高保額
為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身故保險金全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按殘廢程度
的保險金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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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訂保險給付受益人如下:
一、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無法定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人為
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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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由被保險人、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
內備齊相關資料向本府民政處提出申請,經民政處將資料送保險公司申
請各項保險金給付。前項保險金給付,由保險公司審核後撥款由本府會
同有關機關派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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